一是加強監督檢查,推進工作落實。加強對本系統執法人員的管理,強化執法監督,不定期開展經常性執法檢查,在執法過程中實施跟蹤管理,全過程督查。同時自覺接受新聞媒體、社會各界的廣泛監督,促進各項工作的開展。對于行政執法中存在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現象,以及野蠻、粗暴執法等不文明行為,切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
二是健全考評制度,強化擔當作為。建立健全以評促糾、以評促建為主的長效考評機制體制,把規范行政執法工作和執法責任有機結合,建立和完善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對全員實行依法行政的落實和使用相結合,定期進行考試考核,實行執法人員個人執法活動考核,將執法評查結果作為年度評優、任免、晉升和獎懲的標準。同時由上級主管部門從通報落實執法建議向落實執法責任制、培訓執法人員轉變,并不斷強化對評查出的問題的整改督查,努力提高執法人員對執法評查制度重要性的認識,做到常抓不懈。
三是加強培訓教育,提高全員素質。把學習法律、法規知識作為一項長期任務來抓,以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和業務水平。全面開展法律業務知識學習和遵紀守法教育,并采取崗前教育、集中培訓和日常學習等多種方式,以增強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水平、意識和法制觀念,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守法,堅持依法辦事、秉公執法。(董彥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