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辯狀集合(15篇)
為了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人可以用答辯狀進行答辯。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很多訴訟案件都要在法庭上解決,開庭前一般都會預先準備好答辯狀,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民事答辯狀,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民事答辯狀1答辯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張海燕,女,19xx年7月16日出生,漢族,現住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鎮工業街,個體工商戶,系伊旗盛世才華裝飾公司負責人。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二審一案,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足,應予維持。
1、答辯人與上訴人簽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時,給上訴人出具的報價單即是工程最終價款,報價單最后寫有工程最終實際總造價為580000元,是經雙方確定認可的,而不是《預算表》。
2、上訴人在同答辯人簽訂合同之前,已經找過幾家裝飾公司進行對比,一家報價為1250000元,最低的一家報價為980000元(工裝的利潤在45%左右),而答辯人的工程最終實際總造價為580000元,本不存在利潤,只是當做業績工程及樣板工程做的。
3、在整個施工過程中,每次變更施工方案時,都是經過雙方確定認可后才實施的,如上訴人不確定認可也不可能繼續施工完成工程。
4、所有的材料材質也都是經過上訴人確定認可后才能繼續施工完成,壁紙也是每卷265元,有原始發貨單。樓梯的定制也是按標準定制,而上訴人沒有給出具體詳細的尺寸,并不是故意縮減樓梯的寬度。
5、消防驗收不能通過是因為KTV內沒安裝噴淋消防設備,當初
施工時答辯人特別提出《娛樂行業等公共場所》必須安裝噴淋消防設備,但上訴人不予采納方案,說自己有親屬在那行,可以不安裝噴淋消防設備也能通過消防驗收。
這些都是一審法院經過詳細的`調查、取證,而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足,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二、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完全依法律程序正確審判。
1、一審法院在第二次開庭審理本案時答辯人接到法院傳票傳喚,由代理人趙江波到庭參加訴訟,上訴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所以一審法庭做出《民事裁定書》,本案反訴按自動撤訴處理。
2、導致第二次開庭的原因,不是因為答辯人也不是一審法院,而是由于在20xx年3月15日第一次庭審中,上訴人當庭提出反訴,鑒于此情況,一審法院決定休庭,擇日開庭。
答辯人在20xx年6月8日收到一審法院傳票定于20xx年6月13日下午14時30分二次開庭審理本案,6月13日二次開庭答辯人就上訴人提出反訴案,提出三份證據,而上訴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訴訟權利以及證據的質證權利。
綜上,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完全依法律程序正確審判。
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法院審判,符合民訴法的相關規定,并無不當之處。上訴人提到的工期、工程款、材料的材質、消防驗收不能通過等所有問題在上面已經明確陳述過了以及一審法院的《民事裁定書》《民事判決書》
都說明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作為一個公民其享有合法的訴訟權利本無可厚非,但是他不能借著合法的訴訟的幌子,在訴訟過程中無中生有、搬弄是非、造謠生事,給一審法院、答辯人及其代理人都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和不良影響。上訴人的這些行為是對其訴訟權利的濫用。
基于以上的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足,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條判決本案是有理有據,是合理合法。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懇請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后,駁回其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7月27日
民事答辯狀2答辯人:劉,男,56歲,北京市人,漢族,小學文憑,戶籍地址:xx
答辯事由:
請求法院確認徐與劉于x年簽訂的《買賣房屋契約》有效,房屋產權歸被告所有.
事實與理由:
被告在 年與原告姐姐徐及原告爺爺徐廷勝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將原告的父親遺留下來的房屋以14500元買了下來。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 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依據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在簽訂合同時徐敏 17 歲,尚未成年,父母親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顧生活,所以被告在簽訂合同時有理由相信徐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劉已經在原購買房屋的基礎上加蓋了新的房屋,現有房屋應歸劉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經在 1986 年被國家征用,土地性質已經變為國有土地, 所以徐與劉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標的`合法、確定。
根據《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買賣房產契約中明確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糾紛與買方無責任。",因此應該按協議規定保護被告的利益。雖然房產買賣未辦理物權登記,只是簽訂了協議,但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已經生效。
綜上,徐與劉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有效的。且房屋產權應歸被告所有。
此致
xx法院
答辯人:劉
x年3月18號
民事答辯狀3民事答辯狀
(公民提出答辯用) 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被答辯……(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答辯人因……(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答辯所要達到的 ……此處隱藏14328個字……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市____區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
因原告____________研究所訴我公司著作權侵權一案,提出答辯如下:____________
本公司不應是本案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者應當根據其過錯、侵權程度及損害后果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這一規定:
第一,我公司不是出版者:此出版物系____人民出版社出版,該出版社應是出版者,我公司只是銷售者;
第二,我公司對出版物的內容是否侵權沒有法定審查義務:對于出版物的內容是否侵權應是出版者應當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我們銷售單位沒有法定的審查義務;
第三,我公司沒有過錯:我公司具有圖書銷售資質,并通過正規渠道、合法手續從____人民出版社委托的并具有出版物銷售資質的________書店有限責任公司按折扣40%購進20冊原告所訴侵權物《_______》一書,又以折扣65%銷售給原告,我公司僅獲利_______元。
綜上所述,我公司不是出版物侵權人,不應承擔著作權的侵權責任。要求貴院查清事實,根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民事答辯狀15答辯人:XXXXXX(中文名:陳X),女,19XX年XX月XX日生,國籍:XXX,護照號碼:XXXXXXXX
聯系地址:上海市寧海東路200號申鑫大廈2501室。
郵編:200021聯系電話:63744985
被答辯人:孫X,男,19XX年XX月XX日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
聯系住址:上海市XXX路XXX弄XX號XXXX室
答辯內容: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原告)訴請共有產分割一案,現依據事實與法律答辯如下:
1.被答辯人主張本案系爭兩套房屋所有權,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訴請判令本案系爭兩套房屋所有權歸被答辯人所有,與事實不符。被答辯人提供的20xx年X月XX日的《個人聲明書》及《委托書》兩份證據均非答辯人親筆簽署。一則,20xx年X月XX日,雙方在上海市XX區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了本案系爭兩套房屋的過戶手續,房地產權利人也登記在雙方名下;二則,答辯人作為該兩套房屋的唯一借款人,至今一直從本人名下的結算賬號歸還銀行貸款;三則,被答辯人對于XXX路XXX弄XX號XXXX室房屋進行裝修,辦理過煤氣開通及物業服務,而被答辯人使用、收益本案另一套房屋。退一萬步說,即使被答辯人簽署過該兩份協議,上述三點事實也可證明,答辯人以實際行為變更了之前的聲明與委托,并且被答辯人至起訴前也從未主張過房屋產權。
《聲明》中對“本人放棄任何因房產升值所產生的一切利潤,房子全權由孫X處理。”的實質內涵就是將原本登記或屬于答辯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權增值部分無對價的給付對方。“放棄”只是老百姓的白話,其法律術語就是“贈與”,是一個權利轉移交付或轉移登記的行為。在本案中,被答辯人主張的是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轉讓,經依法登記的,發生效力。而答辯人至今未辦理轉移登記給被答辯人,況且我國《合同法》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因此,無論將房產升值理解為贈與不動產后給付補償還是贈與實物現金,答辯人均有權在房產分割前或轉移登記前撤銷贈與。這也是基于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則。此外,境外人出具《委托書》除了須在境內辦理公證手續才能生效外,法律還賦予了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權,因此,該委托書不能成為被答辯人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法律依據。
2.被答辯人主張本案系爭兩套房屋所有權,與法無據。
20xx年X月XX日,雙方在本市XX區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了系爭兩套房屋的房地產權利轉移登記手續。在系爭房屋的.上海市房地產登記冊中房屋狀況及產權人信息表記載的“共有人與共有情況一欄”顯示:“孫X與陳X共同共有”。在我國《物權法》未頒行之前,對于共有情況適用最高院《民通意見》第88條關于共有性質的推定:“對于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換言之,在當時的房產登記對于房產共有性質的認定,雙方約定為共同共有或沒有約定共有性質無法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于共有物約定為共同共有,且在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公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答辯人對本案系爭房屋按共同共有主張。
3.鑒于本案兩套系爭房屋是答辯人通過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形式支付了約折合房價款八成的出資購房款,對銀行放款而言,答辯人即將對銀行債權轉變為對系爭房屋的產權,答辯人對于系爭房屋的貢獻遠遠大于被答辯人。
從兩套系爭房屋的個人住房擔保借款合同來看,答辯人作為“借款人”簽署了該合同,而被答辯人僅作為“抵押物共有人”簽名。這也就能證明,該兩套系爭房屋的貸款是答辯人的個人出資;同時,從中國XX銀行上海XX支行出具的本案系爭兩套房屋的還貸記錄表明,該兩套房屋是以答辯人名下的結算還款帳號從20xx年10月還款至今,迄今為止,答辯人實際歸還XXX路XXX號XXX園XX號XXXX室銀行貸款本息合計:人民幣338,704.13元,實際歸還婁山關路XXX號XXX園XX號XXXX室銀行貸款本息合計:319,115.08元。(見《購房及銀行還貸費用明細表》)。據此,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等情況,也應適當讓答辯人多分。
退一步說,即使法院依據《物權法》規定,認為非家庭關系等不構成共同共有關系,而依據按份共有關系認定。那么根據該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據此,答辯人主張對系爭兩套房屋均出資約八成房價款,其與被答辯人的出資額比例應為4:1,而最終應按該出資比例分割本案系爭房屋。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訴請請求既無事實依據,又無法律與法理根據,違反了《民通意見》、《物權法》之相關規定,請求法庭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之起訴,按照答辯人合法要求合理分割本案系爭房屋,以維護答辯人之合法權益。
此致
上海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代理律師:XXX
20xx年XX月XX日